再议“法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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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本院自2022年12月法律科技系列文章发表后,在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激发了业内人士对法律科技的关注和思考并形成了同行评议。期间特别感谢中国科学院软件所武景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进喜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寿步教授等知名学者不吝赐教。为进一步澄清相关概念,特发此文,以期抛砖引玉。

 

再议“法律科技”

Further Discussion on “Legal Technology”

 

 

作者

汪政,高级律师,浙江合众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长,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资助(22YJC820054);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21ZFQ82005)

 

摘要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方式, 也是判断推理的基础, 没有概念便无法判断和推理。法律科技已经渗入司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其关键特征是法律和科技的融合产生了准司法和准法律服务的趋势。通过对法律科技文义及其本质属性分析,结合科学和技术在中国语境下合二为一的表述和理解,可准确定义法律科技的概念和本质内涵。准确定义法律科技对新技术在社会法治和社会治理领域的正确应用具有指导意义,对法律人提升法律科技应用的自觉意识和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科技 法律职业 科学技术 法律规制

 
 

Abstract

Concept is a way of thinking that reflects the essential properties of objective things, and it is also the basis of judgment and reasoning, without which judgment and reasoning are impossible. Legal technology has penetrated into the field of justice and legal services, and its key feature is that the integration of law and technology has produced a trend of quasi-judicial and quasi-legal services. By analysing the meaning of leg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its essential attributes, combined with the represen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 one in the Chinese context, the concept and essence of leg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n be accurately defined. An accurate definition of leg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of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proper application of new technologies in the field of social rule of law and social governance, and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legal professionals to enhanc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leg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d to follow the ethic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Keywords legal technology, legal profess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gal regulation

 

引言

 

        近年实务界、学术界多有讨论法律科技的各项应用以及管制层面的议题,且法律科技逐渐成为新闻媒体的热门报道。计算机量刑1、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智慧法院、庭审直播、“政府作为平台”(government as a platform, GAAP)2、智慧律所应用系统、数字化律师事务所、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等法律科技已经进入司法实践领域,为国家法治建设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同时影响着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我们有必要澄清法律科技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法律科技即泛指可以提升法律服务效率和体验的科技、平台与服务。3也有观点认为法律科技,或“法律技术”是一个术语,广义上指采用创新技术和软件来简化和增强法律服务。法律技术公司通常是以扰乱(传统保守的)法律行业运作为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初创公司。4也有学者将法律科技定义为技术和软件等应用,以帮助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管理、计费、大数据、电子检索、预测分析、知识管理、和文件存储。5"法律科技"这个说法早年是没有的,之前行业内讨论比较多的是"法律+互联网"或"互联网+法律",从2013年开始有相应的提法,直到最近几年行业才统一认知。6因此,学术界至今没有对“法律科技”这一术语达成统一的定义和厘清边界,仍处于众说纷纭状态。而这正是本文再议“法律科技”的目的。

 

 一、法律科技定义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方式, 也是判断推理的基础, 没有概念便无法判断和推理。为明晰法律科技的概念,笔者尝试从“法律科技”的文义及其本质属性分析,拟对“法律科技”作出定义。

 

       首先,“Legal Technology”(法律科技)一词来源于美国,从英文文献检索来看“Legal Technology”在哈佛、斯坦福、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等各大机构的学术报告7、论文著作中已逐渐形成固定短语词组,解释为“法律科技”或“法律技术”,并可缩写为“LegalTech”而非“LawTech”。从文字结构分析,“Legal Technology”由最小词组“法律”(Legal)和“科技”(Technology)组合而成。根据牛津词典解释:“Legal”为形容词,本意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的;与法律有关的,法律的”;“Technology”为名词,本意是“科技,技术;技术设备,先进机器;技术学,工艺学”。因此,Legal Technology的完整文义应该是由形容词“法律的”(Legal)和名词“科技、技术”(Technology)组成,即“法律的科技”或“法律技术”,而不是“Law Technology”(法律科技)。

 

        其次,从“法律科技”的本质属性分析是指技术而不是指法律,是指“与法律有关的”的“科技”,包括科技产品和技术服务;而不是针对科技进行规制的法律。“科技”的含义包括科学(Science)和技术(Technology),从世界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历史来看,科学和技术一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遵循不同的发展规律。科学的功能是发现,解决的是认识世界的问题;技术的任务是创新,解决的是改造世界的问题。但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建国初期,国家对科学和技术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国家安全方面,科学和技术在中国的存在方式基本上以体制内事业单位作为唯一的载体,并且持续了相当时间,这也是导致科学和技术在中国逐渐被作为一件事情来看待的实践基础。8因此,在中国语境下,Legal Technology或“Legal Tech”译名为“法律科技”既可包括对未知领域的科学探索也可包括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比较符合信息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也符合官方发布,如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而非《关于加强技术伦理治理的意见》。如单纯翻译为“法律技术”则概念过于狭窄,无法涵含前述法律科技的本质属性和科技发展的一般规律。即“Legal Technology”或“Legal Tech”应表述为“法律科技”而非“法律技术”。

 

        最后,从物的客观表现形式分析,“法律科技”属于在法律和社会治理领域应用的科学技术,而且该技术与各类立法、司法、执法、行政(监察)及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活动密切相关。各类法律科技产品客观表现形式为软件和应用。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科技是指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活动相关的科学技术。

 

 二、法律科技的先进性和局限性 

 

       法律职业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服务,公正和公共福祉是公共服务的目标,是职业的理想。9法律科技作为法律职业活动相关的科学技术,其最大的公共服务领域就是司法领域和法律服务领域,其表现形式是各类法律科技软件和应用,其社会价值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降低法律服务门槛,普及法律知识。因此,我们要正确把握和认知法律科技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社会价值,既应提升和发挥技术的进步力量,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又应在法律科技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提前布局并采取必要措施规制法律科技的野蛮生长。

 

        全球著名法律杂志《The Lawyer》刊文评价:“中国不仅在严控病毒传播方面世界领先,在智慧司法解决方案领域也引领世界。”在不远的将来,更为智能的机器可以通过海量数据分析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而在更远的未来,解决纠纷的将不再是身穿法袍、手握法槌的法官们,而是一台台可以进行数据分析的机器。10美国历史学家Melvin Kranzberg认为:技术本身既非好,也非坏,亦非中立,这是六大科技定律中排在首位的定律。中国人民大学刘大椿教授认为:大家对科技往往有⼀个误区性认识,即过于强调科学技术的进步作用,宣扬其正面社会作用,但却往往忽略其所包含的负面作用;我们对科技的反思要更加全面,需要关注当代科技发展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笔者认为,我们应批判性地理解法律科技在法律中的运作,正确认知法律科技引起的道德和伦理挑战,并在法律部门制定法律科技的治理机制和监管政策。

 

三、总结

 

        综上,法律科技是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活动相关的科学技术。法律科技将科技与法律职业形成理论认同并融合发展。法律科技将丰富法律职业理论,法律职业理论将引领法律科技行稳致远。法律科技亦将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人类福祉。包括:一是法律科技帮助法律行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二是法律职业理论引领法律科技规范发展;三是法律科技和法律职业相互作用将推动社会公平、公开透明、隐私保护、安全可控和民生福祉等数字正义价值观的实现。

 

       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于消除法律科技“工具论”和“颠覆论”的思潮,澄清法律科技的概念具有理论意义,对于法律科技成为一种具有内在价值均衡性的“技术—社会—伦理—法治”实践具有现实意义,进而体现出法律科技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法律科技作为法律与科技交叉前沿领域,未来可以纳入科技法学12这一新兴法学交叉学科专业体系。最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从司法实践和法学学科二个层面澄清法律科技(学)的概念和价值导向,有利于法律科技向人类生态文明和法律向善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

2.许可:《健康码的法律之维》,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9期,第131页。T. O’Reilly, “Government as a Platform,” Innovations: Technology, Governance, Globalization, Vol. 6, No. 1,2011, pp. 13–40。

3.赵蕾,曹建峰:《法律科技: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与相互成就》,《大数据时代》,2020年第5期。

4.Marcelo Corrales, Mark Fenwick and Helena Haapio:《Digital Technologies, Legal Design and the Futur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5.Qian Hongdao  , Sughra Bibi , Asif Khan , Lorenzo Ardito ,and Muhammad Bilawal Khaskheli:《Legal Technologies in Action: The Future of the Legal Market in Light of Disruptive Innovations》.

6. 汪政:《法律科技剑指何方》,载《21世纪商业评论》2021年第8期。

7.2022年3月,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s Board,LSB)和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联合发布了一项有关法律科技的社会调查研究报告。

8.周路明:《科学创新四十年,我们可能还没搞明白科学和技术的基本概念》。

9.王进喜、陈宜:《法律职业伦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7。

10.(美)伊森·凯什(Ethan Katsh),(以色列)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Orna Rabinovich-Einy)著,赵蕾、赵精武,曹建峰译,《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11.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3-02/26/content_5743383.htm,2023年2月26日。

2023年3月17日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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