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技的类属(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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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对“法律科技”初步定义是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协同法律活动而研发的各种工具设备技术和服务。法律科技也可泛指:与所有法律活动有关的科学技术。鉴于法律科技是信息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这一基本特征,因此讨论法律科技的类属必须考察信息技术(信息科技)1的发展历史以及信息科技的技术基础。法律科技这个概念类属总括于哪个更大的类属?法律科技这个概念类属是否可以概括出一个比较重要的核心?通过法律科技的下位学习又包括哪些派生类属2和相关类属3?如何将这些概念类属串起来,组成一个系统的法律科技理论构架?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法律科技类属进行简要分析,以期明确法律科技的类属特征和阶元系统,以便查对检索并激发更好地研究。

法律科技的类属比较

  澳洲墨尔本大学网络化社会研究所(Networked Society Institute;NSI)作者群于2018年4月发表报告:Current State of Automated Legal Advice Tools。NSI作者将自动化法律建议工具(Automated Legal Advice Tools;简称ALAT)依据功能分成5大类:

  一是特定目的之单独运作技术(speialized stand alone technologies),(1)法律聊天机器人(legal chatbots),(2)法律应用程序(legal apps);二是法律建议赋能工具(enablers of legal advice),此类工具主要诉求乃是以智慧化与自动化提升律师工作效能,以功能区分:(1)法律文件撰写工具(2)法律文件审阅工具(3)计算案件结果;三是进阶法律建议赋能工具此类工具有高阶人工智能与数据处理功能,可提供法律量化分析(legal analytics)、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等复杂功能。(1)最有名的例子即是ROSS System(2)澳洲类似的系统称为Ailira,但目前该系统暂时先聚焦于税务法律领域;四是带有智慧契约的法律建议自动化系统(automation of legal advice with truly smart contracts),智慧契约(smart contract)指的是不需要人类律师介入,可由机器自行完成执行的契约。此种工具会搭配去中心化、分散式的电子帐簿,也就是区块链技术;五是成套的自动化法律建议工具(sets of ALAT technologies enabling New Law business models),成套的自动化法律建议工具是指以多种法律科技建构新式法律服务商业模式的公司,这些公司除藉由自动化法律科技提升律师的工作效率之外,并结合其他策略伙伴结合,以营销法律服务,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例如Legal Zoom、Rocket Lawyer等。事实上此类公司乃是科技与真人律师的结合,以科技提供使用者标准化、重复性高的服务,而客制化、复杂的法律服务则移交给真人律师4

  2019年策问管理发布《2019法律科技行业白皮书》,白皮书根据法律科技技术和服务的应用模式,将其归纳概括为三大类:数字化法律服务平台、综合性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使能技术。第一类数字化法律服务平台指借助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为律师、律所和泛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数字化运营与跨行业协作的IT平台。第二类综合性泛法律服务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以法律服务为核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性的法律、财税、审计、投融资等综合性服务。第三类法律服务使能技术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法律行业,用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三个维度对参与法律科技创新的公司、律所和研究机构开展洞察,但并不意味着这三个维度是行业唯一的分类标准5

  2022年3月,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s Board,LSB)和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联合发布了一项有关法律科技的社会调查研究报告,该调查报告指出常见的不同类型/类别的科技工具应用于法律服务共五种场景,分别包括:视频咨询、电子签名、聊天机器人、智能合约以及决策工具。视频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和客户在网上见面。电子签名:通过网络在线"签署 "电子文件,而不是签署和邮寄纸质文件和副本。聊天机器人:机器人帮助回答常见问题。智能合同:当满足某些条件时,合同会自动生成。决策工具:使用软件来分析大量数据,以预测法律案件中可能发生的情况6

  斯坦福大学CodeX Techindex信息库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将法律科技公司分为九类,但该信息库并未对Compliance Companies和E-discovery Companies这两类公司的数据进行统计。该信息库从全球近2000家法律科技(LegalTech)公司分为以下七类进行了数据统计:法律电商(Marketplace;171家),文件自动化(Document Automation;107家),律所管理(Practice Management;435家),法律检索(Legal Research;92家),法律教育(Legal Education;131家),线上争端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548家),法律分析(Analytics;56家)。从终端用户的角度,又可分为To B(包括律所)、To G、To C等几大类7

  综上,全球各司法区域根据不同应用场景产生各种不同的分类,至今对法律科技的类属并未形成统一意见。没有标准化的类属体系必然导致分类歧义,不利于法律科技的精准检索、定位发展和科技监管。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律科技这一类属的本质特征,即从信息科技发展脉络和信息科技的技术视角去探讨法律科技的派生类属和相关类属将更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

二、信息科技发展史

  人类文明从原始社会、农耕文明、工业文明到未来可预见的数字文明,科学技术史的发展始终贯穿其中。在我们的技术文明(technological civilization)中,人的价值在于对方法和技能的理解,人类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实现对自然环境的控制并逐渐使现实生活更加舒适。在词源学上,“技术”指的是系统地处理事物或对象。在英语中,它指的是近代(17世纪)人工构成物,被发明出来用以表示对(有用的)技艺的系统讲述。直到19世纪,这一术语才获得了科学的内容,最终被认为几乎与“应用科学”同义8

  21世纪,以数据、算法、网络、信息处理、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科技成为人类数字文明的发展基石。2022年教育部发布了《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版)》,将“信息技术”课程名称变更为“信息科技”,成为中小学生必修的国家课程。信息科技是现代科学技术领域的重要部分,主要研究以数字形式表达的信息及其应用中的科学原理、思维方法、处理过程和工程实现。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是信息科技的三大核心技术。

  互联网发展至今有50多年历史,阿帕网是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远距离包交换9网络,电子邮件就是阿帕网提出的最早应用之一。1973年美国科学家罗伯特·卡恩和文顿·瑟夫发明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TCP)和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IP )。1990年11月伯纳斯·李建立第一个超文本项目万维网(World Wide Web),用户只需输入关键词就可获得与该关键词相链接的网页,万维网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文明从文字进入以数据为中心的信息时代。2001年,道格·莱尼(Doug Laney)提出大数据3V理论,认为大数据技术需要解决高容量、高速度、多样性问题。2007年吉姆·格雷(Jim Gray)指出,随着数据的急剧增长,计算机完全有可能从数据的关联分析得出新的理论,这种研究被称为“第四范式”。2011年谷歌(Google)发布的Hadoop开源软件使人类具备了处理大数据的初步能力。由此,大数据进入深入化、场景化、多样化的发展阶段,各类大数据应用软件应运而生,如各类导航系统、法律检索软件等。

  人工智能经历三次发展浪潮:第一次浪潮是20世纪50-60年代,主要研究各类通用问题求解方法,包括自动推理、机器学习、机器翻译、机器博弈等。第二次浪潮是20世纪70-80年代,主要研究知识系统,即通过人工智能模型(比如知识库或人工智能搜索技术)的“知识工程”将通用问题求解方法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形成各类“专家系统”,以解决实际问题。第三次浪潮以第四代围棋人工智能程序阿尔法狗为里程碑标志,是知识系统到大型知识基础工程的转变,是强力法10和训练法11二者的集合。第三次浪潮时期,大数据技术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各种大型知识工程都需要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综合应用被广泛用于内容搜索、社交网络分析、广告引流与分发、舆情管理、用户画像分析、商品个性化推荐等方面12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基础支撑技术,首次出现在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2009年1月4日02:15:05比特币的创世区块13被中本聪生成,是比特币诞生的里程碑,也是数字货币的新纪元14。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的记账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15。区块链技术更被认为是继大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互联网、移动社交之后的第5次颠覆式计算范式,是人类信用进化史上继血亲信用、贵金属信用、央行纸币信用之后的第4个里程碑。广义的区块链技术有望彻底重塑人类社会活动形态,为金融、科技、文化、政治等领域带来深刻的变革16。区块链技术应用司法领域始于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7

  根据前述信息科技发展历史,笔者认为法律科技的上位类属关系是法律科技信息科技(21世纪)—科技(19世纪)—技术(17世纪)。法律科技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科技领域的下位类属主要包括大数据检索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和区块链存证等等

三、法律科技三大核心技术

  为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近年来国家连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文件为信息科技的发展指明方向。法律科技作为信息科技之一,其核心技术同样依托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

  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要》,启动了中国的大数据国家战略。大数据技术的社会需求起源于信息存储激增带来的挑战。20世纪初,随着计算机处理、存储以及通信技术的进步,人类的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处理能力大大提升。人类关于数据的看法从传统的情报学观点转向计算科学观点,数据成为现实世界与计算机虚拟世界之间的纽带,数据资源被认为是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一样重要的战略资源。司法大数据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晴雨表,蕴含着重要价值。2022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据最高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介绍,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司法公开,建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运用司法大数据完善司法管理机制、服务经济社会治理。截至2022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2000余万场,访问量超过50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3亿余篇,访问量超过900亿次18。目前,大数据在法律科技方面的应用主要表现为法律电商、法律检索、法律分析、法律教育、律所管理,等等。

  2016年人工智能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为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33号】,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的总体目标。同时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明确了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安全合法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原则,三是辅助审判原则,四是透明可信原则,五是公序良俗原则19。目前,人工智能在法律科技方面的应用主要表现为聊天机器人、文件自动化、智能辅助审判,等等。

  2019年区块链成为国家战略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0.24”讲话一出,引发各界热议并由此激发各行各业区块链创业热情。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明确将“区块链”纳入新型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区块链在促进司法公信、服务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16号】,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标准体系的总体目标。同时对区块链司法应用提出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统筹、注重协同联动;二是坚持开放共享、注重标准先行;三是坚持应用牵引、注重创新发展;四是坚持安全可靠、注重有序推进。20截止2022年5月,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上链存证超过26亿条,存固证据、智能辅助、卷宗管理等方面应用效能和规范程度不断提升,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等应用场景落地。目前,区块链在法律科技方面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区块链存证、电子签章、电子卷宗、智能合约、知识产权确权、资质验证、金融机构跨链协同应用,等等。

总结

  一般而言,任何应用都发生在一定场景中,不存在独立于场景的应用,也不存在完全独立于应用场景的技术21。法律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科技的应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科技的上位归属于信息科技法律科技的派生类属主要包括大数据技术领域的法律检索法律分析律所管理人工智能领域的聊天机器人智能辅助审判、线上争端解决;区块链技术领域的区块链存证电子签章、智能合约等等

 

参考文献

 1.王志兵:从“信息技术”走向“信息科技”,湖北省教育科技研究院,2022年6月25日。

 2.派生类属学习是将新知识纳入旧知识中,原有的概念或命题只是得到证实或说明,本质未变。

 3.相关归属学习是将新知识归属于原有的概念或命题时,原有的概念或命题便得到了扩充、深化、限定或精确化。

 4.Networked Society Institute;NSI2018年4月发表《Current State of Automated Legal Advice Tools1》 Judith Bennett, Tim Miller, Julian Webb, Rachelle Bosua, Adam Lodders and Scott Chamberlain (2018). Current State of Automated Legal Advice Tools.

 5.《律师会被LawTech取代?一文看懂法律科技的前世今生》http://www.360doc.com/content/19/0902/07/30595123_858589793.shtml。2022年12月24日访问。

 6.薛云鹤:法律科技| 法律服务科技工具的社会可接受程度及公众观点:来自英国的调查报告,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公众号,2022年9月27日。

 7.张宇:《海外法律科技公司初探》,https://zhuanlan.zhihu.com/p/523077604,2022年6月1日。

 8.[英]查尔斯.辛格等主编,王前,李英杰,孙希忠主译,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20.9,《技术史》第I卷前言。

 9.包交换技术(Packet Switching Technology)也称为分组交换技术,是一种自动将长消息分割成一个个数据包,经过传播节点传递信息的技术。

 10.强力法是人工智能的第一种经典思维,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知识进行推理或搜索,以解决智能问题。参见陈小平:《人工智能伦理导引》,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21.2第一版,第3页。

 11.训练法是人工智能的第二种经典思维,其基本原理是用带标注的数据,训练人工智能神经元网络(简称ANN),用训练好的ANN解决智能问题。同上。

 12.陈小平:《人工智能伦理导引》,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21.2,第2-6页。

 13.创世区块:每一个区块链都有一个特殊的头区块,不管从哪个区块开始追溯,最终都会到达这个头区块,即创世区块。

 14.沈鑫,裴庆祺,刘雪峰:区块链技术综述,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第2卷第11期,2016年11月。

 15.陈小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境电商企业财务活动优化》,载《商业经济》2020年第5期,第146-148页。

 16.沈鑫,裴庆祺,刘雪峰:区块链技术综述,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第2卷第11期,2016年11月。

 17.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2民初81号。

 18.贺觉渊,最高法:积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审判工作中应用,证券时报,2022年10月13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全文(中英文版),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9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全文(中英文版),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

 21.陈小平:我们对人工智能的误解有多深[N].北京日报,2020-03-30。

 

敬请期待第三期:法律科技的应用

【作者简介】

汪   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合众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长

 
2023年1月3日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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